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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襄阳樊城区秋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12 16:25:36
分类: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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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和《襄阳市2026年下半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6年中小学(幼儿园)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时间

网报时间:10月15日上午9:00至10月23日下午5:00 

体检等后续环节具体时间,由认定机构另行通知,申请人请密切关注认定机构官方通知。

二、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区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一)樊城区户籍人员;

(二)持有效期内樊城区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驻樊城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在襄阳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特别提示:户籍所在地为团山派出所、米庄派出所、车城派出所、七里河派出所、紫贞派出所、刘集派出所和富康路派出所的申请人不属于樊城区辖区,需要在高新区社会事务办进行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普通话标准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四)体检标准

申请人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特别提示:备孕人员须完全按体检表内容逐项检查,不可缺项;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体检医院出具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

(五)无犯罪记录核查及准入查询

申请人在近三个月内需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等线上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认定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对经准入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特别提示: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分别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警务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请申请人及时联系认定机构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申请人自行将函件交给香港、澳门相关部门,由其核实后将核查结果交给相关认定机构。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中国台湾地区相关部门开具,直接向申请认定的认定机构提交。核查结果将作为认定依据。未能按时提供核查结果书面回函的,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无效。

四、申请认定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所属认定机构的网报时间段内,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hubei.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搜索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网上办理端口,选择“网上报名”,按序操作。

(二)体检安排

审核通过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2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照片背面写清姓名、身份证号、学段和学科)到指定医院参加集中体检,体检表由医院统一提供。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以认定机构通知为准,未使用规定体检表、不在指定医院和规定时段内体检均无效。

(三)结果查询

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的教师资格认定“一件事”模块即可查询材料审核结果。系统或短信提示需补正材料的,申请人按情形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所有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

(四)资格认定

经认定机构审核、确认为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者,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五、联系方式

官方网站:http://www.fc.gov.cn

联系地址:樊城区教育局人事股(襄阳市樊城区启明路)

认定咨询电话:0710-3818420   

认定咨询QQ群:661820745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须按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线下集中体检,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相关法规,将会受到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证书不提供邮寄服务,需自行领取。

(五)未尽事项按《襄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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